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89號原告 吳佳珍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政學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補 字第 489 號裁定(112.1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調 字第 53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