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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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89號原告 吳佳珍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