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趙思睿
林婉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銘煌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水費、電費、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合計新臺幣(下同)2,163,541元;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5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8,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