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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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25號聲請人 張亞明 住屏東縣○○市○○街00號6樓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莒 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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