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素貞 、 周佳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萬3,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8,147元,尚應補繳1,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周素貞、周佳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