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