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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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