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庚○○○戊○○己○○丁○○乙○○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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