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趙 興倫 債務人 趙明光 債務人 蕭伊 君
一、債務人趙明光、 趙興倫 、 蕭伊君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趙明光、趙興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興倫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趙明光、蕭伊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284,009元整,另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趙明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55,50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趙興倫自民國108年02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2,225元,及自民國108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8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趙明光、蕭伊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明光、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84009│興倫、蕭伊│1月26日起││一五│││元│君││││├──┼───┼─────┼──────┼──────┼───────┤│002│新臺幣│趙明光、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8216│興倫│1月26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明光、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009│興倫、蕭伊│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君│││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趙明光、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216│興倫│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