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柔懿 被告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