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品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楊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1建物
、頂樓平台之價額(即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
現值證明),及提出上開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