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陳永宏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 告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伍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名義上原告為共同發票人之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5紙(下稱系爭本票5紙),向本院聲請本院106年
度司票字第3120號本票裁定確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然
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共同簽發,是系爭本票就原告共同發票
部分顯係偽造,原告自得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5紙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⒈確認被告
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5紙,係訴外人即系爭本票5紙之共同發
票人 張永和 於105年間向訴外人 莊禮彰 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時,所交付予莊禮彰。且張永和於借款時,為取信
莊禮彰,表示共同發票人即其哥哥即原告、姐姐 張瓊娟 有同
意共同簽發系爭本票5紙以保證該債務。嗣後,莊禮彰於106
年2月20日,簽立債權讓與證明書,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被告
,原告因而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並對包括原告等發票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茲以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之聲請為債權讓與
之通知,是原告即應償還上開款項。又依上開張永和對莊禮
彰之表示,若原告未簽署系爭本票5紙,亦應有授權張永和
,而有表現代理之適用,原告自應負票據責任,故原告主張
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名義上為原告共同
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則否認之。是原告法律
上地位自有受侵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
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當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按盜用他人印章或簽名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
用印章或簽名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
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票
據為無因證券,雖就票據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
係,權利人無庸證明,惟就該票據本身及背書是否真實,即
是否為發票人及背書人所作成,即應由票據權利人負證明之
責。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上共同發票人之簽名,係其所
為,則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5紙確
為原告所共同簽發乙節負舉證之責。查張永和於本院審理時
已證稱系爭本票5紙為其遭被告脅迫之下所簽立,且共同發
票人即原告之簽名係其未經原告同意所簽立等語(見本院卷
第43頁)。而被告亦自陳其於受讓系爭本票5紙時,已有原
告共同發票之簽名,其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有授權張永和簽發
系爭本票等語。則被告辯稱原告應負授權人或表現代理之發
票人責任,自難採信。此外,執票人即被告復未能積極舉證
證明原告確有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故依上開說明,本
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以系爭本票
並非其所共同簽發為由,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
票5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伸蔚
附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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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號│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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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永和│105.1.15│未載│30萬元│CH784083│
││陳永宏│││││
││張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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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永和│105.5.26│未載│30萬元│CH784084│
││陳永宏│││││
││張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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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永和│105.7.14│未載│30萬元│CH784085│
││陳永宏│││││
││張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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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永和│105.9.25│未載│30萬元│CH784086│
││陳永宏│││││
││張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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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永和│105.11.10│未載│30萬元│CH784087│
││陳永宏│││││
││張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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