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賴琦瑄 訴訟代理人 賴長仁
賴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三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玖萬壹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尚應補繳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