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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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4號聲請人 陳玉玟 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相對人 邱天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玉玟之記載應增列「代理人利美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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