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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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請人 鍾國雄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相對人 張柳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4年度家補字第195號),業經准予法律扶助,且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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