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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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林國偉 原告 翁及峯 原告 林鄭碧花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原告 王棟樑 被告 黃如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等4人請求被告賠償偽造本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即賠償原告林國偉新台幣〈下同〉6萬元、賠償原告翁及峯4萬元、賠償原告林鄭碧花10萬元、賠償原告王棟樑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楊清安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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