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雁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719號、第12856號),茲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雁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9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良,屢不思以正當途徑且憑藉勞力獲取財物,惟衡諸本件犯罪手段平和,情節尚非甚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方式及竊得之物品│是否發還被害人│宣告刑│├──┼──────┼────────┼────────────┼───────┼────────┤│①│104年4月11日│臺中市○區○○路│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之生魚│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14時34分許│3段161號「中友百│片2盒【價值新台幣(下同│還被害人。│金新臺幣捌伍仟元││││貨公司」A棟地下2│)360元】、壽司1盒(價值││,如易服勞役,以││││樓「JASONS」超市│220元)、飲料4瓶(瑞穗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果牛奶、純喫茶各2瓶,價││壹日。│││││值共120元)、 費列羅巧克 │││││││力及甜點禮盒1盒(價值369│││││││元)。│││├──┼──────┼────────┼────────────┼───────┼────────┤│②│104年4月12日│臺中市○區○○路│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之生魚│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14時27分許│3段161號「中友百│片1盒(價值180元)、壽司│還被害人。│金新臺幣叁仟元,││││貨公司」A棟地下2│2盒(價值500元)、飲料4││如易服勞役,以新││││樓「JASONS」超市│瓶(純喫茶4瓶,價值共1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元)。││日。│├──┼──────┼────────┼────────────┼───────┼────────┤│③│104年4月13日│臺中市○區○○路│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之飲料│已發還被害人即│鄭雁蔆竊盜,處罰│││15時30分為警│3段161號「中友百│2瓶(瑞穗蘋果牛奶、統一│超市副理 魏香青 │金新臺幣貳仟元,│││查獲前某時許│貨公司」A棟地下2│西瓜牛奶各1瓶,價值共70│。│如易服勞役,以新││││樓「JASONS」超市│元)、Haagen-Dazs冰淇淋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盒(價值360元)││日。│├──┼──────┼────────┼────────────┼───────┼────────┤│④│104年4月11日│臺中市○區○○路│徒手竊取櫃上陳列之 雪勿吉 │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14時34分前某│3段161號「中友百│艾草口味餅1盒(價值180元│還被害人。│金新臺幣貳仟元,│││時許│貨公司」B棟地下2│)││如易服勞役,以新││││樓A2066號「手信│││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坊」櫃位│││日。│├──┼──────┼────────┼────────────┼───────┼────────┤│⑤│104年4月13日│臺中市○區○○路│徒手竊取櫃上陳列之「荻之│已發還被害人即│鄭雁蔆竊盜,處罰│││15時30分為警│3段161號「中友百│餅」芝麻口味1盒(價值180│店長 林桂芬 。│金新臺幣貳仟元,│││查獲前某時許│貨公司」B棟地下2│元)││如易服勞役,以新││││樓A2066號「手信│││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坊」櫃位│││日。│├──┼──────┼────────┼────────────┼───────┼────────┤│⑥│104年5月14日│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滿漢大│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8時許│路1段722號「大台│餐泡麵2碗(價值共116元)│還被害人。│金新臺幣貳仟元,││││中五金百貨」店內│││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⑦│104年5月15日│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味味一│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8時10分許│路1段722號「大台│品泡麵2碗(價值共116元)│還被害人。│金新臺幣貳仟元,││││中五金百貨」店內│││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⑧│104年5月16日│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番茄汁│已食畢,無法發│鄭雁蔆竊盜,處罰│││8時3分許│路1段722號「大台│1瓶、運動飲料1瓶│還被害人。│金新臺幣貳仟元,││││中五金百貨」店內│││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⑨│104年5月16日│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徒手竊盜店內陳列之生活運│已發還被害人即│鄭雁蔆竊盜,處罰│││14時30分許│路1段722號「大台│動飲料1瓶、波蜜芭樂汁1瓶│副店長 林佳慶 │金新臺幣貳仟元,││││中五金百貨」店內│、五香乖乖零食1包、可樂││如易服勞役,以新│││││果零食1包(價值共8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