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昰宇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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