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李曉郁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