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帶被上訴人 張銘德 法定代理人 吳潓臻 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判決主文第一項⑴關於「其中 陸拾 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陸拾陸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錯誤,參見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第十四行之記載即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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