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八││台│毒7│台│上7││││││品制│期月│9│中│0│中│9│3│同│上│3││危條│徒││地│偵3│高│訴3││││││害例│刑││檢│6│分││││││││││署││院││││││├──┼──┼────┼─┼───┼─┼───┼────┼─┼───┼────┤│毒防│有一││台│毒7│台│上7││││││品制│期年│9│中│0│中│9│3│同│上│4││危條│徒二││地│偵3│高│訴3││││││害例│刑月││檢│6│分││││││││││署││院││││││├──┼──┼────┼─┼───┼─┼───┼────┼─┼───┼────┤││有伍││台│9│台│上3││││││竊│期月│2│中│偵6│中│2│5│同│上│5│││徒││地│0│高│訴1││││││盜│刑││檢│1│分││││││││││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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