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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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估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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