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即被告DANIELAD.
JHONATAN.ROGERSAU.JAVIERMA.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被告KALCHANG.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三頁第十行之「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三」;第十六行之「附表二」應更正為「附表四」;第二十、二十一行之「附表三」應更正為「附表二」;第二十五行之「附表四」應更正為「附表一」。
原裁定第四頁以下附表一、二、三、四,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在案。裁定亦同。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10行之「附表一」、第16行之「附表二」、第20、21行之「附表三」、第25行之「附表四」與第4頁以下附表一、二、三、四所載之內容,顯有誤植之情,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附表┌──────────────┬──────────┐│原裁定│更正│├───┬──────────┼──────────┤│附表一│新臺幣80元(硬幣50元│美金376元、歐元20元│││1枚、10元2枚、5元1枚│、韓幣2萬元、新加坡│││、1元5枚)、韓幣2萬│幣2元、咖啡色休閒鞋1│││元、美金776元、歐元│雙、電子產品SAMSUNG│││20元、新加坡幣2元、│ANYCALL乙台、NIKON相│││電子產品I-POD兩台、│機1台、鑷子1個、放大│││電子產品SPRRDANYCAL│鏡1個、七分褲1件(臺│││L乙台、匯款單1張、眼│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鏡1副、手錶2支、飾品│100年度藍保字第1259│││1個、褲子1件、手機電│號)、AIR-DOWN黑色帽│││池1個、衣服1件(臺灣│子1頂(臺灣臺北地方│││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0年度藍保字第1256號│保字第1255號)│││)、AIR-DOWN黑色帽子││││1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5號)││├───┼──────────┼──────────┤│附表二│衣服4件、帽子2頂、SI│新臺幣2,320元(1,000│││LVINO眼鏡盒(含眼鏡│元鈔票1張、100元13張│││)1個、黑苺機1台、新│、10元硬幣2個)、美│││臺幣5,032元(1,000元│金100元、黑苺機1台、│││鈔票5張、10元硬幣3個│電子產品SKTELECOMAN│││、1元硬幣2個)、韓幣│YCALL乙台、SIM卡2張│││103,000元、歐元20元│、衣服4件、帽子1頂(│││、美元1,276元(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0年度藍保字第1257號│8號)│││)││├───┼──────────┼──────────┤│附表三│新臺幣2,320元(1,000│新臺幣80元(硬幣50元│││元鈔票1張、100元13張│1枚、10元2枚、5元1枚│││、10元硬幣2個)、美│、1元5枚)、韓幣2萬│││金100元、黑苺機1台、│元、美金776元、歐元│││電子產品SKTELECOMAN│20元、新加坡幣2元、│││YCALL乙台、SIM卡2張│電子產品I-POD兩台、│││、衣服4件、帽子1頂(│電子產品SPRRDANYCAL│││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L乙台、匯款單1張、眼│││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鏡1副、手錶2支、飾品│││8號)、黑色帽子1頂(│1個、褲子1件、手機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池1個、衣服1件(臺灣│││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號)│0年度藍保字第1256號││││)、黑色帽子1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5││││號)│├───┼──────────┼──────────┤│附表四│美金376元、歐元20元│衣服4件、帽子2頂、SI│││、韓幣2萬元、新加坡│LVINO眼鏡盒(含眼鏡│││幣2元、咖啡色休閒鞋1│)1個、黑苺機1台、新│││雙、電子產品SAMSUNG│臺幣5,032元(1,000元│││ANYCALL乙台、NIKON相│鈔票5張、10元硬幣3個│││機1台、鑷子1個、放大│、1元硬幣2個)、韓幣│││鏡1個、七分褲1件(臺│103,000元、歐元20元│││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美元1,276元(臺灣│││100年度藍保字第1259│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號)、黑白橫條文相間│0年度藍保字第1257號│││之衣服1件(臺灣臺北│)、黑白橫條文相間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衣服1件(臺灣臺北地│││度藍保字第1255號)│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字第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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