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抗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 李位育 聲請免責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該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裁定債務人不免責,上開裁定於101年4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期間之末日應為101年5月7日,惟抗告人於101年5月8日始提起抗告,業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是本件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