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費用新台幣壹佰零伍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六萬六千元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三百元第三審律師費:五萬元郵票費:七百四十五元,已退郵一百零五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十四萬四千一百四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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