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告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鄭丁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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