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九七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之年齡、住居所、足資辨別之特徵、所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依法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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