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搶奪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為確保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宗翰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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