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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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四七二號、九十年度少連偵字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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