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0、二
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並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委由一不詳
姓名年籍之中年男子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
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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