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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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196號債權人 陳櫻花 債務人尚禾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若扣押及移轉命令自始未送達負薪資債務之第三人,即不生移轉薪資債權之效力,債權人自不能主張已取得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更不能以此而聲請對該第三人核發支付命令。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 黃泰森 間返還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核發扣押及移轉黃泰森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命令,嗣該執行命令因送達不到而遭退件,難認已生效力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執字第9278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則該扣押及移轉命令既因未合法送達而不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尚未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以無效之移轉命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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