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864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