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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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3號5樓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嫌搶奪、竊盜、持玩具手槍預備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自白犯罪,足認其涉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4年4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94年6月17日以94年訴字第681號,就搶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持玩具手槍預備強盜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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