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布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家根 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台北縣支會法定代理人 張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第52條約定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契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既依該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及追加工程款,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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