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2歲
號三樓(選任辯護人陳韻如律師被告丙○○男35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69、308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丙○○均著自民國94年7月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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