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訴訟代理人 吳坤泉 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乃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函將此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該函遭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二件、通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