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18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施竣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20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綽號「班長」)明知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仍基於概括犯意,駕駛車號00-000號大貨車,自民國89年8月間起至90年10月間,連續擅自清除載運營建工程所生之廢棄纖維、木板、樹枝、鋼筋、木塊、污泥、尼龍袋、塑膠袋、塑膠管、塑膠桶、輪胎、電路板等營建廢棄物,至臺北縣○○鎮○○路○段○○○號「德山營建工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下簡稱「德山土資場」)傾倒多次。
二、證據:㈠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同案被告乙○○調查局詢問、偵訊之供述。
㈢卷附臺北縣政府環保局91年1月2日、91年2月5日、91
年5月14日環保稽查案件督核紀錄表、會勘紀錄、現場照片、一般、事業廢棄物案件稽查紀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12月17日履勘筆錄、現場照片、調查局製作之德山土資場土單銷貨統計表(89年9月27日起至90年12月31日)。
㈣扣案富裕公司89年9月起至90年12月會計憑證、甲○○製
作之土單出售明細、89年現金帳簿、德山土資場購證明細、德山土方入場憑證申購單、德山土資場日統計表、廠商購買四聯單明細表、德山土資場運送聯單。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之宣告。㈡被告向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支付捐款新臺幣五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74條第1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新臺幣五萬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李君豪法官朱嘉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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