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男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執行案號:該署94年度執字第2663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有該署94年4月29日甲○ 榮酉 94執2663字第31
072號函文影本1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1月14日雄檢 博峨 94執助597字第74888號函文暨函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郵務送達機關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暨本院94年聲字第2838號裁定書1份等,在卷足為參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