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豪 指定辯護人 林瑞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世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8年1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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