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15號聲請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健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李健生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李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07年1月11日?(因本件提示日為107年1月1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