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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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琪 代理人 王毓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83,250元│ER0000000│107年4月10日│││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