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54號
聲請人 王耀億
上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1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釋明本票提示日期為何?並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