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即

受刑人張憶中

具保人張憶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憶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憶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張憶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4月,被告聲明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聲明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035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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