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告 賴彥臻
被告任意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詩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2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先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