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告 賴彥臻

被告任意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詩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2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先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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