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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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5年12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讓甲○○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先行,致與甲○○騎乘之輕型機車發生擦撞,甲○○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脛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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