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淵聯律師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