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9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陳皓財
被 告 邱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103年
度附民字第2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年6月21日凌晨3時許,行經桃
園市蘆竹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鄉○○○路○○○巷○弄○○
號前,見訴外人 張紋菁 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後行李廂未關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張紋菁所有置於後行李廂內之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2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00號),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持前揭信用卡至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除網路消費無簽帳
單或簽帳單免簽名外,均在交易成功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人簽名」欄簽署「邱志宏」後交予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致各
該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係有權使用上開信
用卡簽帳消費之人,而分別交付被告盜刷消費之商品予被告
(盜刷之信用卡、盜刷時間及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原告依約定條款將被告刷卡消費金額如數墊付予特約商
店,致原告因而受有新台幣(下同)42,413元之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2,41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伊沒有刷卡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行為,致其受有42,413元損害之事
實,業據原告援用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2號、臺灣高等法
院104年度上易字1893號刑事案件相關卷證為憑。而被告之
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8613號),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易
字第772號案件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被告
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893
號案件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而確定,亦有該刑
事判決2件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第26至35頁)
。而被告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並未另提出其他反證以實其說
,其空言抗辯並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持竊
取之信用卡消費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使前揭商店陷於錯誤
交付財物,原告因此代墊信用卡消費款42,413元,致受有財
產上之損失,被告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2
,413元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42,41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
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卷第8頁)之翌日即103年7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育秀
附表:
┌───┬────┬────┬─────┬────┬──────┬───┐
│編號│盜刷之信│盜刷時間│盜刷金額│特約商家│宣告刑│備註│
││用卡││(新臺幣)│名稱│││
├───┼────┼────┼─────┼────┼──────┼───┤
│1│花旗商業│102年6│170元│頂好welc│邱志宏犯詐欺│簽帳單│
││銀行信用│月21日上││ome奉化│取財罪,累犯│免簽名│
││卡(卡號│午9時13││店(桃園│,處有期徒刑│。│
││00000000│分許││市蘆竹區│參月,如易科││
││00000000│││奉化路24│罰金,以新臺││
││號)│││8號)│幣壹仟元折算││
├───┼────┼────┼─────┼────┼──────┼───┤
│2│花旗商業│102年6│4,810元│家樂福桃│邱志宏犯詐欺││
││銀行信用│月21日上││園店(桃│取財罪,累犯││
││卡(卡號│午10時22││園市桃園│,處有期徒刑││
││00000000│分58秒○○○區○○路│肆月,如易科││
││00000000│││1593號)│罰金,以新臺││
││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
│3│花旗商業│102年6│5,400元│家樂福中│邱志宏犯詐欺││
││銀行信用│月21日下││平店(新│取財罪,累犯││
││卡(卡號│午2時52││北市新莊│,處有期徒刑││
││00000000│分42秒○○○區○○路│肆月,如易科││
││00000000│││108號B1│罰金,以新臺││
││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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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花旗商業│102年6│1,980元│家樂福經│邱志宏犯詐欺││
││銀行信用│月21日晚││國店(桃│取財罪,累犯││
││卡(卡號│間7時12││園市桃園│,處有期徒刑││
││00000000│分41秒○○○區○○路│肆月,如易科││
││00000000│││369號1樓│罰金,以新臺││
││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
│5│同上│102年6│4,100元│戀金店(│邱志宏犯詐欺││
│││月21日晚││桃園家樂│取財罪,累犯││
│││間7時18││福,桃園│,處有期徒刑││
│││分許││市桃園區│肆月,如易科││
│││││經國路36│罰金,以新臺││
│││││9號1樓7│幣壹仟元折算││
│││││櫃)│壹日。││
││││││││
│├────┼────┼─────┼────┤├───┤
││同上│102年6│2,000元│戀金店(│││
│││月21日晚││桃園家樂│││
│││間7時24││福,桃園│││
│││分許││市桃園區│││
│││││經國路36│││
│││││9號1樓7│││
│││││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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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102年6│5,018元│金緻品實│邱志宏犯詐欺││
│││月22日下││業有限公│取財罪,累犯││
│││午6時34││司(桃園│,處有期徒刑││
│││分許││市中壢區│肆月,如易科││
│││││中華路1│罰金,以新臺││
│││││段450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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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上│102年6│5,800元│富麗金飾│邱志宏犯詐欺││
│││月22日晚││店(桃園│取財罪,累犯││
│││間7時16││愛買,桃│,處有期徒刑││
│││分許(起││園市桃園│肆月,如易科││
│││訴書誤○○○區○○路│罰金,以新臺││
│││為102年││939號)│幣壹仟元折算││
│││6月22日│││壹日。││
│││晚間7時│││││
│││1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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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102年6│6,200元│戀金店(│邱志宏犯詐欺││
│││月23日下││桃園家樂│取財罪,累犯││
│││午4時4││福,桃園│,處有期徒刑││
│││分許││市桃園區│肆月,如易科││
│││││經國路36│罰金,以新臺││
│││││9號1樓7│幣壹仟元折算││
│││││櫃)│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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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花旗商業│102年6│112元│頂好welc│邱志宏犯詐欺│簽帳單│
││銀行信用│月23日下││ome大興│取財罪,累犯│因逾保│
││卡(卡號│午4時20││店(桃園│,處有期徒刑│管期限│
││00000000│分許││市龜山區│參月,如易科│已經銷│
││00000000│││大興西路│罰金,以新臺│燬。│
││號)│││2段63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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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102年6│623元(免│愛買板新│邱志宏犯詐欺│簽帳單│
│││月23日晚│簽名)│店(新北│取財罪,累犯│免簽名│
│││間7時10││市板橋區│,處有期徒刑│。│
│││分許││四川路1│參月,如易科││
│││││段389號│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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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花旗商業│102年6│6,200元│戀金店(│邱志宏犯詐欺││
││銀行信用│月23日晚││新北市板│取財罪,累犯││
││卡(卡號│間7時19││橋區四川│,處有期徒刑││
││00000000│分35秒許││路1段389│肆月,如易科││
││00000000│││號)│罰金,以新臺││
││號)││││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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