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59號
原 告 許世昌
被 告 杰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被 告 陳富榿
訴訟代理人 楊翔鈞
陳曉君
被 告 葉泰良
張嘉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