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文忠
聲 請 人  劉游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家祥廖宗凡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而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2,08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
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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