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琪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