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莉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